刷量服务提供者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经快手一场胜诉再次明确了,而此前我们不得不面对这样的状况,那就是平台数据造假可不单单是所谓行业潜规则,它更是那种直抵法律红线的违法行为。
案件基本情况
2026年3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份民事判决书,原告是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有自然人陈太荣,还有珠海迭影谷岸科技有限公司,这场官司所直指的核心,乃是网络刷量这一灰色产业。
快手公司察觉到,有一个名为“网聚代刷”的网站以及App,公然售卖针对快手平台的虚假涨粉服务,售卖针对快手平台的刷播放量服务,售卖针对快手平台的点赞服务,售卖针对快手平台的评论服务。这些服务径直污染了快手平台生态数据的真实性,干扰了公司的正常运营决策。
被告的运营模式与抗辩
按法院所查明的事实来看,“网聚代刷”网站备案主体是海南网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该公司为陈太荣独资。用户购买刷量服务支付的费用,最终流入了珠海迭影谷岸公司的账户。就此而言,将运营主体与收款方分离的这般做法,在类似案件当中并非鲜见。
法庭之上,被告陈太荣提出了好些反驳意见,他宣称涉案的那个App并非是由他所在的公司实际展开运营的,同时还否认公司实施了具体的刷量举动,并且着重表明并未从中获取巨额收益,所以不同意快手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的审理与认定
法院历经审理流程,针对案件事实以及法律适用给出了清晰明了的判定,法院表明,被告的行为从本质上来说是为快手用户给予数据造假方面的协助,这致使部分用户得以针对其作品的影响力展开虚假的宣扬。
这种行为径直违背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该法第八条明确严禁经营者针对其商品的销售状况、用户评价等作出虚假宣传,去欺骗、误导消费者,被告提供刷量工具,恰恰是在协助他人开展此类虚假宣传。
法律责任的界定
法院最后判定,海南网聚公司需对其不正当竞争行为担责,珠海迭影谷岸公司也得对其不正当竞争行为担责,这俩公司实施的是共同不正当竞争行为。虽然被告想把运营主体和收款方的关系切开,然而法院依据证据链认定,两者在共同经营着涉案刷量业务。
在这个案子当中,身为网聚公司仅有的股东的陈太荣,他个人拥有的财产跟公司所拥有的财产会有可能出现混同的状况,进而法院作出判决书判定他本人和迭影谷岸公司要承担起连带赔偿的责任。这展现反映出法律针对开展违法行为的实施人员进行非常精确精准的追寻责任。
判决结果与行业影响
裁决此案件的结果为,两名被告需要在判决产生效力之后的十天之内,一同对快手公司给予经济损失金额为八万元以及合理开支为五千元的赔偿。这样的一项判罚金额不但对原告所遭受的损失进行了考量,而且还发挥了惩戒并警示的作用。
表明此次判决向整个互联网行业传递了明确信号,对任何为平台数据造假提供工具和服务的行为,都会被认定成不正当竞争,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乃至更严重的法律后果之情形。该判决保护了平台方基于真实数据开展经营活动的合法权益。
平台与用户的共同责任
此次诉讼所取得的胜利,乃是平台方为主动维护生态健康而做出的一回努力。然而,要想将刷量黑产彻底清除掉,仅仅依靠平台进行诉讼是远远不够的。这需要在技术识别、行业自律、用户举报以及司法打击等多个层面共同形成一股合力。
尽管是普通的用户,也需要将其认知到,购买那种刷量的服务,从短时间来看,似乎是提升了数据,要是从长远的角度去看,却会把公平竞争的环境给破坏掉,还会损害掉所有诚信创作者应有的权益。若是虚假繁荣成为了一种常态,那么真实且优质的内容反而就很难被发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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